新利体育luck18:发挥行政裁决解决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丨热点观察
栏目:业界资讯 发布时间:2024-11-17

新利体育luck18:发挥行政裁决解决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丨热点观察(图1)新利体育luck18:发挥行政裁决解决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丨热点观察(图2)

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必须一体建设,通过法律方式化解纠纷和矛盾是法治的要求。法治一个重要方面是司法必须具有极大的公信力,社会纠纷能够在法院得到公正的处理,这是司法权威的要求,也是法律具有最终效力的要求。但是司法机关只是国家机关之一,其权力行使、功能发挥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如此就有必要构筑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堤坝,发挥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行政裁决作为由公权力机关参与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严格的司法解决纠纷的缺陷,可以更加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分流阀”。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所谓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从《意见》关于行政裁决的定位可以看出,行政裁决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特点,它有利于化解民事纠纷抖阴破解。因此,就有必要“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91抖音。

虽然行政裁决无论是在法律文本还是在实践中都广泛存在,其实际运行效果尚不理想,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专门立法缺位。目前有关行政裁决的规定散见于单行法之中,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水法》等,各法规定了相应领域的行政裁决事项。单行法的分散规定虽有利于行政机关就不同的争议予以裁决,但不同的规定其可予裁决的事项范围、程序、对裁决结果能否提起诉讼以及诉讼类型都有较大的差异,如此就会出现裁决结果的混乱,不利于行政裁决立法目的的实现,无法实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标,更无法实现行政裁决作为纠纷解决“分流阀”制度设计的初衷。

其二,行政裁决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理应通过严密的司法程序为社会纠纷的解决提供公正的救济。但司法机关囿于自身人力、物力以及专业技能等方面的限制,并非在所有方面均是实现权利救济的最优选项,其他机关参与的纠纷解决,通过民间调解均是能够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有效手段。如果仅有行政裁决的规定,但行政裁决的结果并无最终的效力,最终所有的案件依然要经历司法程序,将使行政裁决的制度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沦为摆设,徒增负担。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除《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为行政最终裁决之外,其他尚无最终裁决的规定,争议双方对作出的行政裁决结果不服的依然可以提起诉讼,最终争议的负累还是会进入司法领域。

其三,行政裁决与诉讼衔接机制不完善。虽然有部分争议完全可以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但由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乃常态。从目前来看,对行政裁决不服的通过行政诉讼救济的有之,经由民事诉讼的亦有之,两种不同的诉讼类型在被告、举证责任、可以调解的案件范围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这势必导致在救济方面和当事人权利保障方面存在不同。如此就有可能在地域广袤的中国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无法实现司法公正。

其四,行政裁决权的行使主体多样,不利于行政裁决功能的发挥。我国行政裁决权主要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争议的裁决、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权争议的裁决等。这虽有利于发挥各个机关的专业知识优势,但这会产生机构重叠、臃肿等问题,也会产生各个部门“故步自封”,形成本系统内部的思维惯性,最终不利于形成具有优势的纠纷解决方式。

最后,行政裁决程序正义理念尚未树立,无法实现看得见的正义成年抖抈APP下载。行政裁决虽更为灵活多样,不遵循严格的司法程序,但作为涉及争议方权益的分配,依然会对各方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我国有关行政裁决的规则多数并未明确相关的程序,为了实现看得见的正义,就应当在理念上坚持程序正义的观念,在制度上合理设定完善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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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形成多元、合理且有效的纠纷解决模式,完善现有的行政裁决制度是必然选择,可以参考的路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立法方面,应当制定专门的法律。作为专门规范行政裁决事项的规范,在立法尚不完全成熟之时可以由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于条件成熟时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法律。明确在行政裁决时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中立、如何举证、遵循正当程序等;受案范围方面,哪些案件应当受理,不同的案件如何处理;在案件的法律效力方面,何种案件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何种案件可以在作出行政裁决之后寻求司法救济;作出裁决的程序;如何管辖,就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以及管辖权竞合如何解决等事项作出规定。当然,基于行政法分散多样和不同领域高度专业化的特征,可以在特定的行政领域有专门的机构设置和裁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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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上,明确其为行政诉讼。从既有的案例来看,有关行政裁决的争议适用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的均存在。从行政裁决的特性来看,其是行政机关运用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行为,尤其是在争议各方自愿选择行政裁决的情况下,更是基于民众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因此可以将其视为一种行政行为。如此,将其纳入行政诉讼是题中应有之义,也更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裁决民事纠纷,还能通过异于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来保障争议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可以在今后修订《行政诉讼法》时将对行政裁决不服的诉讼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然,如果是以民事纠纷为由就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在观念上树立起程序正义的理念。要用符合程序公正的方式来实现行政裁决的规范化、法治化,使行政裁决制度能够成为化解纠纷的有力措施,通过公正的程序设计使行政裁决制度成为人民群众信得过的方法,能够在行政裁决中就可以达到案结事了的要求。为了指导相同案件作出相同的处理,可以提供有指导性的案例,做到类似案件类似裁决,通过典型案例的公布也能让公众知晓行政裁决的比较优势,从而充分发挥制度的作用。

(本文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胡秀荣

微信编辑:孙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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